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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胶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7

聚胶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曙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7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2024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仙村东区工业园沙滘村岗谷山(厂房 A1)二层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 16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57,021,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43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24,990,7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74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32,030,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6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417,62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0.635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417,62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0.6352%。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候选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汉杰先生、雷荣飞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21,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417,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二)《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21,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417,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21,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417,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四)《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21,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417,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五)《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21,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417,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21,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417,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七)《关于制定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21,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417,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八)《关于制定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21,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417,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九)《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21,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417,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十)《关于<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21,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417,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罗汉杰先生、雷荣飞先生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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