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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胶股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0

聚胶股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8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将于 2023
年 8 月 5 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
选举工作。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二届监事会组成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将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
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二、选举方式

    本次换届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情况

    公司监事会同意选举余刚树先生、郑义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监事候选人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后,
将与公司拟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
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四、其他说明事项

    1、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与职责。

    2、本次监事会换届选举后,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苗志泳先生、王文斌先生任期届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公司对苗志泳先生、王文斌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7 月 19 日
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余刚树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 年出生,本科学
历。曾任职波士胶公司化学师;2013 年 4 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实验室主管。
    截至本公告日,余刚树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39,2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余刚树先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

    2、郑义女士: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 年出生,高中学历。
2013 年 3 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助理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日,郑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郑义女士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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