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9 证券简称:金道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步锦路 689 号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言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9,46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公司总股本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下同)的69.61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9,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9.14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6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7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69,3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47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46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70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6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6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6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6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6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金言荣先生、金刚强先生、金晓燕女士、浙江金道控股有限公司、绍兴金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 69,000,0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6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6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
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6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新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6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马茜芝、姚轶丹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