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9 证券简称:金道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9号) 同意注册,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74,022,764.8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5,977,235.17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8 日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23 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023 年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原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超额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存入上述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金言荣先生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超额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并将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金言荣先生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目前,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211012029200400770 ),已将原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账号:366280852683 )的超额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共计185,646,501.40元存入上述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授权董事长金言荣先生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波、王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及/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出现专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
形而不能履约划转现金款项的,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0、未经甲方和丙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提取、划转、处置或者允许他人提取、划转、处置专户中的资金,包括甲方有未付的银行结算手续费或甲方对乙方存在其他负债时,乙方亦无权提取、划转、处置专户中的资金。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要求,提取、划转、处置专户中的资金的,无需提前征得甲方和丙方的同意;该等情形下,乙方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前提下及时将前述事项告知丙方。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