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9 证券简称:金道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金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9 号)同意注册,浙江 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道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31.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80,0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74,022,764.83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705,977,235.17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4月 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2]123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 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及保 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年 4月 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 用途
余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新能源物流传动机械
浙江金道 有限公司绍兴城北 1211014029200249947 390,000,000.00 及液力传动变速箱建
科技股份 支行 设项目
有限公司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 1170002804000001 60,000,000.00 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366280852683 278,018,867.95 超额募集资金
公司绍兴市分行
合计 728,018,867.95 -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隶属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授权,其上级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三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波、王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
及时以邮件及/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