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0 证券简称:汉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召
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汉仪字库资源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
街 59 号 1 号楼”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33 层 3802、3803、
3805、3807、3809、3810”;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服务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 号1 号楼”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 19 号 33 层 3806、3808”。本次事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5 号)同意注册,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汉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251.13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57,948.8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全部到位,由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 1-00139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公司计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1 汉仪字库资源平台建设项目 20,898.12 20,898.12
上海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中
2 11,828.61 11,828.61
心升级建设项目
3 营销服务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5,917.14 5,917.14
4 补充营运资金 15,000.00 15,000.00
合计 53,643.87 53,643.87
三、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拟将募投项目“汉仪字库资源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 1 号楼”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
北路甲 19 号 33 层 3802、3803、3805、3807、3809、3810”,用于该募投项目的
建设实施和使用,房屋建筑面积共 1,180.99 平方米,交易总价人民币 7,369.3776万元;并将募投项目“营销服务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1号楼”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33层3806、3808”,用于该募投项目的建设实施和使用,房屋建筑面积共 238.47 平方米,交易总价人民币 1,488.0528 万元。上述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未超出该等募投项目的总体预算。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嘉盛兴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0年2月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55139566XQ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34层3901室
法定代表人 于淼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 于淼
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不含演出);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电脑图文设
计;企业策划;出租办公用房。(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
经营范围 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
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
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交易对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或者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汉仪字库资源平台建设项目
(1)交易标的: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33 层 3802、3803、3805、
3807、3809、3810 号房屋
(2)房屋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和使用
(3)房屋建筑面积:共 1,180.99 平方米
(4)交易总价:人民币 7,369.3776 万元
(5)预计过户时间:不晚于 2024 年 2 月 8 日
(6)预计交付时间:交易标的过户及购买资金交付完毕后 3 个工作日内
(7)定价依据:本次交易价格是在参考交易标的所在地区周边房产市场价的基础上,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8)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等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营销服务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1)交易标的: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33 层 3806、3808 号房屋
(2)房屋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和使用
(3)房屋建筑面积:共 238.47 平方米
(4)交易总价:人民币 1,488.0528 万元
(5)预计过户时间:不晚于 2024 年 2 月 8 日
(6)预计交付时间:交易标的过户及购买资金交付完毕后 3 个工作日内
(7)定价依据:本次交易价格是在参考交易标的所在地区周边房产市场价的基础上,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8)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等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三)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市场价格和条件与出卖人协商交易具体条款并签署相关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协议和文件。
四、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原因
公司根据业务经营需要,经审慎研究决定,拟将募投项目“汉仪字库资源平台建设项目”和“营销服务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调整。本次变更调整事项有利于公司字库资源平台和营销服务信息化系统的长远发展,保证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长期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并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及实际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汉仪字库资源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
街 59 号 1 号楼”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33 层 3802、3803、
3805、3807、3809、3810”;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服务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 号1 号楼”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 19 号 33 层 3806、3808”。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签订本次交易标
的买卖合同等文件及办理与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相关事宜。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及实际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及实际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关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七、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