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2-001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每股面
值 1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为 人 民 币 28.50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140,285,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8,305,200.00元,实际募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19,798.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2747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子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铭利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 户名 乙方名称 账号 募 集 资 金
号 用途
1 深圳市铭利达精 中 国银行 股 757575622262 补充流动资
密技术股份有限 份 有限公 司 金
公司 深 圳龙华 支
行
2 广东铭利达科技 花 旗银行 1790194825 研发中心建
有限公司 ( 中国) 有 设项目
限 公司深 圳
分 行
3 江苏铭利达科技 中 国建设 银 44050177950800002502 轻量化铝镁
有限公司 行 股份有 限 合金精密结
公 司东莞 清 构件及塑胶
溪 支行 件智能制造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作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强强、曾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5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子公司广东铭利达作为甲方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作为甲方一,子公司江苏铭利达作为甲方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作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对应项目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强强、曾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2025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