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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环保:044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2

华新环保:044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65        证券简称:华新环保            公告编号:2024-044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外投资项目与公司2024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24-013)的标的项目为同一项目。

    2、本次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能否竞得、最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本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程序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本次投资项目为公司未来的中长期项目规划,总体建设周期预计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

    5、本次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工艺技术、团队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6、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7、本项目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领域的发
 展,延伸产业链,实现多产业横向融合与多赛道协同发展,华新绿源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新环保”或“乙方”)拟与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署项目相关协议。本项目计划总投资约5亿元(含流动资 金)。由甲方支持华新环保在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开展项目投资,充分 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围绕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产业,延伸华新环保产业 链,促进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项目由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实施,控股子公 司将在协议签订后设立。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协议尚未签署。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 式,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压力,公司将根据实际 资金情况对本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合理规划调整,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 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此项投资的所有后续事项,并签署与此项投资相关 的文件。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项目对方基本情况

    (一)名称: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二)注册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西路28号;

    (三)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四)关联关系: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履约能力分析: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属于地方国家行政机 关,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六)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上述主体发生类似交易。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内容

    1、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5亿元(含流动资金)。规划使用土地约120亩,建设回收处置生产线4 条(采用先进的加氢精制工艺),建成投产后具有12万吨/年的废矿物油处理能力;配套建设废矿物油包装物处置生产线 2 条(铁质包装物和塑料包装物处置生产线各一条);建设1万吨/年废乳化液处置生产线一条。
    2、项目用地:

  (1)位置和面积:项目位于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总用地面积约120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2)土地性质及使用年限:该地块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

  (3)取得及付款方式:乙方按“标准地”方式通过招拍挂依法受让上述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总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3、项目建设:

    乙方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6个月内正式开工,24个月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投产。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对乙方实施协议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

    2、为加快项目建设进程,甲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协助企业办理项目注册、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开工、竣工及投产前的手续。

    3、国家、云南省、曲靖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甲方应做的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受国家、云南省、曲靖市、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提供的相关服务,依法享受国家、云南省、曲靖市、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的优惠政策。

    2、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投资强度、规划指标和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如期完成本项目的建设、验收和生产。

    3、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人防、能耗、地震、气象、交通等有关要求。


    4、乙方承诺就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履行接受甲方相关部门的监督。

    5、国家、云南省、曲靖市及麒麟产业园区越州化工园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乙方应做的工作。

  (四)其他事项

    1、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基于真实意思表达,是双方进一步合作的前提和基础。项目最终的产业选型、装置规模、投资额度、选址、用地面积、工艺流程、建设进度、管控措施等内容,以最终通过评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为准。

    2、协议在符合国家、云南省、曲靖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签订,协议条款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则视为无效。协议项下所有具体事项的办理,也需符合国家、云南省、曲靖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应签订更为具体的合同或协议。

    3、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约定,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4、甲乙双方有责任对协议及相关补充文件的内容予以适当层面及范围的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协议的内容向其他第三方单位或个人泄露,但因政府、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构要求须依法披露的情形除外。协议的终止、解除,不影响双方保密条款的效力。

    5、甲乙双方共同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及联络人,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推动项目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建设。
四、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本项目投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项目主要处理废矿物油、废乳化液等物质,生产石脑油、柴油、各类基础油产品,实现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能有效促进再生资源产业的健康发展,形成再生资源产业化发展的良性循环态势。有利于拓展公司在环保行业的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本项目的生产技术是可行,工艺设备是成熟、可靠,并且具有较先进水平,完全可以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和产品质量的要求;产品有着良好的市场前

    2、项目建设资金有保障,并且所在建设地劳动力资源充足,项目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3、项目投产后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可为地方财政做出一定的贡献,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

    4、有利于拓展公司在危险废物领域的业务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五、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工艺技术、团队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2、本次投资项目实际达成情况及达成时间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市场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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