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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博: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格力博: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3-035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
 明”),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
 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 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截至 2022 年末拥有合伙人 229 人,首席
 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 2022 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 1,818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 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5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安永华明 2021 年度业务总收入
 人民币54.9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52.82亿元(含证券业
 务收入人民币 22.7 亿元)。2021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
 计 116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7.63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
 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房地产业等。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曾一次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所的两名从业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亦不涉及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鲍小刚先生,于 200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19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7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教育、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及制造业。

  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唐蓓瑶女士,于 201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19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3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零售业、批发业和制造业。

  项目质量控制合伙人张飞先生,于 2001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近三年签署4家上市公司年报,复核6家上市公司年报。曾担任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审计的项目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客户涉及制造业、贸易与零售、化工、医药行业、房地产业等诸多行业。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及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鲍小刚先生、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唐蓓瑶女士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飞先生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2 年度,安永华明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80 万元。本公司 2023
年度审计费是以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为基础计算。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3 年财务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 2023 年度实际业务
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4月 26日召开了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安永华明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和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项目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独立、客观和公正,认真负责,表现出了良好的专业水准。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安永华明负责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于《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安永华明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财务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安永华明具备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安永华明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4月 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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