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9 证券简称:艾布鲁 公告编号:2023-037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麻军先生、峻熙正诚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向
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 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转让方为 5%以上股东麻军,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3.本次转让前,麻军持有公司股份 8,38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8%) 。
转让完成后,麻军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4.本次转让前,湖南峻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峻熙正诚 2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湖南峻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峻熙正诚 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 8,38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8%)。
5.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股东麻军 2023 年 7 月14 日与湖南峻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
人的峻熙正诚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正诚 2 号”)签订《股份转让协
议》, 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 8,38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8%)
无限售流通股份以每股 14.00 元的价格转让给正诚 2 号。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前后相关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协议转让前持有股份 协议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股) 占 总 股 本 股数(股) 占 总 股 本
比例 比例
麻军 8,385,000 5.38% 0 0%
湖南峻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峻 0 0% 8,385,000 5.38%
熙正诚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自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历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东麻军本次权益变动前未发生权益变动情况。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385,000 股,转让完成后麻军不再是公司 5%
以上大股东。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二、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麻军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307021965********
通讯地址:湖南省常德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截至公告披露日,麻军先生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
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受让方基本情况
2.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 峻熙正诚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备案编号 SB5126
基金管理人名称 湖南峻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代码 P1061846
管理人注册地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 188 号湘江基金小镇 2#栋 2
层 204-457 房
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 91420100MA4KPUUK5A
代码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曾婷
管理人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管理人成立日期 2016-11-29
管理人经营期限 2016-11-29 至 长期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
管理人经营范围 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管理人股东 曹健持股 51%;周煜持股 39%;文一涛持股5%;张子谷持股 5%。
三、本次协议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及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在长沙市签署:
甲方(转让方):麻军
乙方(受让方):峻熙正诚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代理人:湖南峻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本协议中,峻熙正诚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的私募基金,备案号为 SB5126,其管理人为湖南峻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峻熙”)。正诚 2 号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艾布鲁股份。各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因正诚 2 号并非实体企业,湖南峻熙作为其代理人在本协议盖章,但并不意味着湖南峻熙成为本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并基于本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
守。
1、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1 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
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1.2 本协议生效后,协议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
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1.3 甲方承诺,甲方拟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于实际过户前将不存在任何质
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或协议双方另行约定外,甲方不得就其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亦不得开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2、标的股份
2.1 标的股份全部为 A 股普通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 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2.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止,如果艾布鲁
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由双方按照下述原则执行:(1)就标的股份因艾布鲁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所产生或派生的股份,应构成标的股份的一部分,受让方无需就该等产生或者派送的股份支付额外对价;(2)就标的股份因派息产生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转让总价款(如下文定义)应当扣除该等已经或者应当向转让方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者分红的金额;(3)在艾布鲁发生配股的情况下,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和/或转让数量应相应调整,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
双方同意,双方确认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4.00 元(大写:壹拾肆元整),
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17,390,000.00 元(大写:壹亿壹仟柒佰叁拾玖万元整)(“转让总价款”)。该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确定。
3.2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并公告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总价
款的 40%即人民币 46,956,000.00 元(大写:肆仟陆佰玖拾伍万陆仟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
(2)受让方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2 个
工作日内且在完成 3.2(1)的款项之后基础上继续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 35,217,000.00 元(大写:叁仟伍佰贰拾壹万柒仟元整)。
(3)受让方应在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交完整的过户登记材料后 2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 20%即人民币 23,478,000.00 元(大写:贰仟叁佰肆拾柒万捌仟元整)。
(4)受让方应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 2 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转让款项,即支付转让总价款的 10%即人民币 11,739,000.00 元(大写:壹仟壹佰柒拾叁万玖仟元整)。
3.3 以上款项受让方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信
息如下:
户名:麻军
银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6217********1752
4、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4.1 提交申请。本协议生效且受让方足额支付 3.2.(1)所述款项起 5 个工作
日内,转让方负责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受让方予以配合。
4.2 过户登记。在取得深交所对符合条件的股份转让申请出具的《股份协议
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中登深圳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受让方予以协助。
4.3 股东权利义务转移。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转让方作为公司
股东在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5、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5.1 本协议自转让甲方签字捺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
章之日起成立。
5.2 本协议成立后 6 个月内,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部门或其他有权政府部
门或主管机构不同意、不批准或不推进本次交易,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受让方或转让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成立后 6 个月届满后解除本协议,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3 受让方在其递交的受让申请和过户申请等资料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或受让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其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4 本协议经双方协议一致可以变更,发生变更情形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
6、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书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
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存在虚假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担保费等其他合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