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1230 深市 泓博医药


首页 公告 泓博医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泓博医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泓博医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30            证券简称:泓博医药        公告编号:2023-052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泓博医药”)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时提请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备案手续。

    修订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份登记日,股份登 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提起诉讼。                                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其他义务。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担连带责任。
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东的利益。                                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由公司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由公司董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