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0 证券简称:泓博医药 公告编号:2023-025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3 号)同意注册,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25 万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77,000.00 万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 8,415.16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584.8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6025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建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14,677.95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上海泓博尚奕药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博尚奕”)和成都泓博智源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泓博”)提供借款,用于实施“临床前新药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二期)”和
“临床前新药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三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建设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子公司泓博尚奕、成都泓博(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1 上海泓博尚奕药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121949448010618 临床前新药研发基地
物技术有限公司 张江支行 建设项目(二)
2 成都泓博智源医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121949362410606 临床前新药研发基地
药技术有限公司 张江支行 建设项目(三)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子公司泓博尚奕作为甲方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作为甲方一,子公司成都泓博作为甲方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临床前新药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二期)和临床前新药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三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琦、李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
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子公司泓博尚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子公司成都泓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