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对照公司实际治理情况,决定对《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1 (新增)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2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购其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股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
3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4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
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又自买入,由此 后6个月内又自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5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间限制。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
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 本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行使。 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