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1 证券简称:光庭信息 公告编号:2025-001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5 日
9:15 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港边田一路 6
号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 号楼 4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敦尧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40,384,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0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4 人,代表股份 39,865,4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409%。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519,1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519,1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519,1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5%。
(八)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以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部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朱敦尧先生、王军德先生、吴珩先生、李森林先生、张龙先生和邬慧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朱敦尧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0,017,73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52,24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66%。
表决结果:通过。朱敦尧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王军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0,017,73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52,24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64%。
表决结果:通过。王军德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吴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0,017,73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52,23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62%。
表决结果:通过。吴珩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李森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0,017,72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52,23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49%。
表决结果:通过。李森林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张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0,017,72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52,23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51%。
表决结果:通过。张龙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邬慧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0,017,72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52,23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49%。
表决结果:通过。邬慧海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宇宁女士、张龙平先生和张云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张龙平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王宇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0,017,72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52,23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53%。
表决结果:通过。王宇宁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张龙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0,017,73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52,23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57%。
表决结果:通过。张龙平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张云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0,017,72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52,23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53%。
表决结果:通过。张云清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永先生和刘承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余璨女士组成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3.01 选举董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0,017,73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52,23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55%。
表决结果:通过。董永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刘承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0,017,72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52,23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51%。
表决结果:通过。刘承云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全部出席股东 40,342,217 99.8950% 40,000 0.0990% 2,400 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 476,722 91.8324% 40,000 7.7053% 2,400 0.4623%
(2)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全部出席股东 1,090,122 96.3753% 39,600 3.5009% 1,400 0.1238%
其中:中小投资者 478,122 92.1020% 39,600 7.6283% 1,400 0.2697%
(2)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其中,关联股东朱敦尧先生、武汉励元齐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鼎立恒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军德先生等均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延锋伟世通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全部出席股东 40,322,917 99.8472% 39,300 0.0973% 22,400 0.0555%
其中:中小投资者 457,422 88.1145% 39,300 7.5705% 22,400 4.3150%
(2)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东晓、徐秋娴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