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6 证券简称:万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2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58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35.6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63,128,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48,200,161.92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2,914,927,838.08 元。募集资金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划入公司指
定银行,到账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100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海宁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海宁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
下简称“交通银行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募投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204085029200055 年产 120 万吨食品级
1 PET 高分子新材料项目 1,450,000,000.00
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888 (二期)及超募资金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389680861863 多功能绿色环保高分子 800,000,000.00
公司海宁支行 新材料项目及超募资金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3050692500130001 补充流动资金及超募资 690,602,880.00
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17412 金
合计 2,940,602,880.0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14,927,838.08 元,与截至 2022 年 3
月 29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以及尚未置换的先期投入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等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共计 25,675,041.92 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三家银行(工商银行海宁支行、中国银行海宁支行、
交通银行萧山支行)(以下称“乙方”)、中金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 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募集资金以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
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磊杰、张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7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1006 号)
特此公告!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