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6 证券简称:万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4-092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同意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1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原股东优先配售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共计募集资金 27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801.89 万元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 269,198.11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金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1,126.46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68,873.5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4] 9678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东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会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正达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
凯”)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4 年 9 月 2 日,本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募投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账户余
额(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 年产 120 万吨 MEG 联产
1 万凯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 1204085029205555595 10万吨电子级DMC新材 51,198.11
海宁支行 料项目(一期)、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 年产 120 万吨 MEG 联产
2 万凯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 1202196429900009929 10万吨电子级DMC新材 90,000.00
杭州新街支行 料项目(一期)
中信银行股份 年产 120 万吨 MEG 联产
3 万凯新材 有限公司杭州 8110801012402940387 10万吨电子级DMC新材 90,000.00
萧山支行 料项目(一期)
中国工商银行 年产 120 万吨 MEG 联产
4 正达凯 股份有限公司 2317580129100292458 10万吨电子级DMC新材 0
宣汉支行 料项目(一期)
合计 231,198.11
注:因上表所列开户银行中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
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分别由其上
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东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达州分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江东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年产 120 万吨 MEG 联产 10 万吨电子级 DMC 新材料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年_/月_/日,期限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磊、李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十一、本协议一式 7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四川正达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方 1”合称
“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24年
8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_0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20 万吨 MEG 联产 10 万吨
电子级 DMC 新材料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年_/月_/日,期限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磊、李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