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01 证券简称:诚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2-020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众华的前身是 1985 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经财政部
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众华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
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众华自 1993 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
服务业务经验。
2、人员信息
众华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2021 年末合伙人人数为 42 人,注册会计师
共 338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140 人。
3、业务规模
众华 2021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 5.21 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
人民币 4.11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1.63 亿元。
众华 2021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 74 家,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0.92
亿元。众华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以及建筑业等。众华会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公司同行业客户共 2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5,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 年 12 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起诉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雅博科技”)、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雅博科技的偿付义务在 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 年 10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起诉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圣莱达”)、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责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针对该等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众华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 2 次、行政监管措施 7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
和纪律处分。13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 次(涉及 3 人)
和监督管理措施 7 次(涉及 10 人),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冯家俊,199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4 年开始在众华执业、2018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1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胡蕴,200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2001 年开始在众华执业、2018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签署 0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沈蓉,199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1 年开始在众华执业;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复核 6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众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审计收费主要基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各级别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以及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因素综合确定。
(2)审计费用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31.8 万元;2022 年度审计费用根据公司具体业
务情况及审计范围拟定,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后续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参照市场价格,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
同意将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事前认可意见: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 2021年度审计机构,在进行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相应的责任、义务,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沟通及时有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体现了较强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我们同意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关于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中,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该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表现出了良好诚信和职业道德。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众华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后续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参照市场价格,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费用。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