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声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释义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一致)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保荐机构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本保荐机构”)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1、保荐代表人情况
李超 先生:
华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供职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持及保荐喜悦智行 IPO 项目、必创科技 IPO 项目,主持露笑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先后参与大西洋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海南航空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凯迪电力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北信源 IPO 项目等。
杜文翰 女士:
华安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供职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渤海证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八部副总经理。主持及保荐喜悦智行 IPO 项目、必创
科技 IPO 项目、众生药业 IPO 项目、华胜天成非公开发行;主持中环股份 IPO 项
目、万顺股份 IPO 项目、西电动力 IPO 项目、唯赛勃 IPO 项目、博信通信 IPO 项
目;主持中智药业改制、华曙制药改制、小护士改制等;参与罗平锌电、动力源、联信永益、信汇制药发行上市及昆玉高速公路建设债券、鸿发集团资产重组工作。
2、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情况
张亚博 先生:
华安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曾供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先后参与喜悦智行 IPO 项目、露笑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奥瑞金可转债项目、辽鞍机械 IPO 项目、中明环保 IPO 项目等。
3、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许笑凯、汪昕、田硕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悦智行”、“发行人”)
住所 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 1111 号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5-02-03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6-06-08
联系方式 电话:0574-58968850;传真:0574-63559828
塑料包装制品、智能物流技术、环保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开发和生
产厚壁热压成型塑料衬垫和其他厚壁热压成型塑料可回收包装产
品;家电保养、维修;金属制品、五金配件制造;塑料包装箱、铁
业务范围 架的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搬运服务;国内陆路货运代理;
道路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四)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拥有发行人权益、未在发行人任职;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除本次证券发行的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质量控制部审核
项目组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向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质控申请,提
交全套证券发行申请文件。质量控制部对本项目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在通过
2、内核委员会审核
项目组于 2020 年 4 月 7 日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全套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内
核团队对本项目的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020 年 4 月 9 日内核委员会发起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喜悦智行 IPO 项目,至 4
月 15 日完成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项目通过了内核委员会审核。
根据创业板进行注册制改革的相关规定,2020 年 6 月 22 日,内核委员会发
起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喜悦智行 IPO 项目,至 6 月 23 日完成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本项目通过了内核委员会审核。
内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喜悦智行首发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信息披露,同意推荐喜悦智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六)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说明如下: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募投可研咨询机构、环评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或咨询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
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资料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以下决策程序:
1、董事会决议
2020 年 3 月 20 日、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股东大会决议
2020 年 4 月 5 日、2020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设置了专门委员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召开,规范运作,会议决议能够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有关“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966 号),
2019 年至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3,585.09 万元、26,766.99
万元及16,907.6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294.84万元、5,882.35万元和3,049.64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036.50 万元、5,547.49 万元和 2,811.79 万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有关“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取得了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966 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有关“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