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6 证券简称:唯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8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20 万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64.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296,0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243,467,806.4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5,828,193.5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年1月7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第 000001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四家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泉州唯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一家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截至 2022 年 1 月 17 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 592906497510616、 唯科高端智能
份有限公司、泉州唯 592907600510101 模塑科技产业
1 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园项目
公司厦门嘉禾支行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 592906497510556 超募资金
份有限公司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 35150198020109966666 唯科模塑智能
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制造项目
2 有限公司厦门城市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 建设支行 35150198020109988888 超募资金
份有限公司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 40389001040030370 唯科技术中心
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升级改造
3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 有限公司厦门马巷
份有限公司 支行 40389001048886666 超募资金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 129240100100335425 唯科营销服务
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网络建设
4 公司厦门翔安支行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 129240100100339649 超募资金
份有限公司
说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嘉禾支行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下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马巷支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均为上级支行或上级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唯科科技、国金证券与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市建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集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志锋、俞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与招商银行的协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第一、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并于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该募投项目的用款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第二、经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甲方通过网银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其他现金管理,在前述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决议额度内无用款金额限制,但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用款申请单并附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文件。一旦丙方、乙
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网银相关的 U 盾等设备须存放在公司财务处。
与建设银行的协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一旦丙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网银相关的 U盾等设备须存放在甲方公司财务处。
与农业银行的协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第一、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并于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该募投项目的用款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第二、经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甲方通过网银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其他现金管理,在前述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决议额度内无用款金额限制,但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用款申请单并附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文件。一旦丙方、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丙方要求关闭或继续使用网银的,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网银相关的 U 盾等设备须存放在公司财务处。
与兴业银行的协议: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开通网银渠道,并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但每笔网银转账需乙方审核后放行:
第一、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每笔转账时,甲方经网银提交转账指令,并以邮件形式向丙方提交转账申请,丙方审核同意后以邮件形式回复甲方联系人并抄送乙方联系人,乙方收到丙方同意支付的邮件后对支出金额及用途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后
予以放行。
第二、经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其他现金管理,在前述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决议额度内无用款金额限制。甲方通过网银渠道购买每笔理财产品时,需以邮件形式向乙方提供用款申请单并附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文件,乙方进行表面审核后予以放行。
第三、一旦丙方、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网银相关的 U 盾等设备须存放在公司财务处。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2、唯科科技、泉州唯科、国金证券与招商银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泉州唯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唯科高端智能模塑科技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