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3 证券简称:家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1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03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00 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30.73 元,募集资金总额 921,900,000.00 元,扣
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 税 ) 93,730,018.8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8,169,981.2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4951 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用于建设“年产 12 万吨生物降解材料及制品、家居用品项目”的超募资金,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
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此次新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截至 2022 年 8 月 25 日的余额情况如
下:
开户公 募集资金专户余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司 额(元)
宁波家 上海浦东发 年产 12 万吨生物
联科技 展银行股份 降解材料及制
94050078801800001173 150,000,000.00
股份有 有限公司宁 品、家居用品项
限公司 波海曙支行 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4050078801800001173,截止 2022 年 8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15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设“年产 12 万吨生物降解材料及制品、家居用品”投
入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贺、杜元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性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1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