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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91 深市 菲菱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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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菱科思:关于监事会主席辞职及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4

菲菱科思:关于监事会主席辞职及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191    证券简称:菲菱科思    公告编号:2023-043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主席辞职及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主席辞职情况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江安全先生书面辞职报告,江安全先生因退休离任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股东代表监事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江安
全先生原定任期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即 2022 年 2 月 21 日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止。

    鉴于江安全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安全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补选出新任监事后方可生效。在新任监事就任前,江安全先生继续履行监事会主席、股东代表监事的职责,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监事的补选和监事会主席选举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安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89,15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的 0.2728%。在辞去监事会主席、股东代表监事职务后,江安全先生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其所作的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江安全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股东代表监事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监事会对江安全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股东代表监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彭佳佳女士(个人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彭佳佳女士,198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江西应
用科技学院(原江西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管理系会计电算化专业,大专学
历。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仓储管理
部文员,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2 月任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采购
部成本核算专员,2012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有限
公司财务部出纳,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监事,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深圳市菲菱科思通
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商务部主管、监事,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职于杭
州歆诺餐饮有限公司,2020 年 5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深圳市中家实业有限公司
业务助理,2023 年 7 月至今任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大客户销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彭佳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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