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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尼电子: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4

奥尼电子: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189        证券简称:奥尼电子        公告编号:2022-047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
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燕燕女士召
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提名推荐曾连凤女士、吴贵水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上述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当选后,与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根据有关规定,为保证监事会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原监事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曾连凤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2)提名吴贵水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1 月 24 日

附件: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曾连凤,女,198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9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珠海伟诚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商务专员,2012 年
12 月至今,担任奥尼电子副总裁助理。

  截至目前,曾连凤女士通过持有深圳前海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鑫投资”)的部分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7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6%;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吴贵水生,男,199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2009 年 2 月加入奥尼电子,曾任奥尼电子技术员、品质经理、业务经理,2022年 6 月至今,担任公司子公司中山市恒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经理。

  截至目前,吴贵水生先生通过持有汇鑫投资的部分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权7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6%;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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