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一年六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
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1年 6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奥
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699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本所律师对《落实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后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落实函》问题 3 关于股东信息核查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要求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进行全面深入核查,逐条认真落实核查工作,提交专项核查说明。
回复:
本所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的规定认真落实核查要求,并提交《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主要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如下:
(一)核查程序
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主要进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登记资料及公司章程、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
(2)查阅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价款支付凭证、情况说明等资料;
(3)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公司资料、股东调查问卷等,核查自然人股东近十年的工作经历;
(4)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复核发行人股东的穿透核查信息;
(5)收集直接、间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取得其不属于证监会离职人员的书面确认函;
(6)向深圳证监局提交股东信息查询申请,并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取得深
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息查询结果的反馈》,“未发现你公司提供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查询申请表中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息”;
(7)通过网络检索方式对媒体报道进行搜索、查阅,核查媒体质疑报道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发行人的重大媒体质疑,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监管指引第 2 号》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高丹丹
二〇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