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88 证券简称:力诺特玻 公告编号:2022-033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三号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庆法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34,836,8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01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34,836,8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01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13,917,8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9885%。其中现场出席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 10 人,代表股份 13,917,892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5.9885%。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公司董事长孙庆法,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杨中辰,董事兼副总经理宋来,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丁亮,副总经理白翔,副总经理曹中永,副总经理李雷,监事谢吉胜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曹颖、董事汤迎旭、董事徐广成、独立董事李奇凤、独立董事蒋灵、独立董事邢乐成、监事会主席张常善、监事马一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816,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7,8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816,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7,8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816,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7,8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 《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816,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7,8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816,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7,8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56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816,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7,8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7,304,4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7%;
反对 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3%;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7,8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鸿道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八) 《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816,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7,8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 《关于公司监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816,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2%;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7,8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63%;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4,815,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5%;
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96,9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98%;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程劲松、耿佳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