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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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01F20223311
致: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泽宇智能”)的委托,作为泽宇智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
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内部控制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激励对象或其他本激励计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 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监事张晓飞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 2022 年 8 月 20 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44)。
4、 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同日,公司披露了《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 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首次授予
日为 2022 年 9 月 5 日,以 25.10 元/股的价格向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1.80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 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关联监事张晓飞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5 日,并同意以 25.10 元/股的价格向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1.80 万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7、 2023年4月24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
8、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 2023 年 7 月 3 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7 月 3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3.656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
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9.81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0、 2023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3 日,并同意以 13.656
元/股的价格向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9.81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1、 2023年8月28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12、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张晓飞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13、 2024年7月16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
14、 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监事张晓飞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