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9 证券简称:泽宇智能 公告编号:2023-043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7 月 3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99.81 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3.656 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7 月 3 日为预
留授予日,以 13.656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9.81 万股限
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3.656 元/股。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7 人,包括在本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预留授予 占公司当前总
职务 票数量(万股) 限制性股票 股本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7 人) 99.81 100% 0.42%
合计 99.81 100% 0.4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期以及各批次归属比例
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
的第一个归属期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
的第二个归属期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 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事宜。
(六)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4%或 2023 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4%;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2.8%或 2024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2.8%。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等级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公司对两类激励对 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1、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等级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中
对应的标准系数确定管理人员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0.8 0.6 0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等级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届
时根据下表中对应的标准系数确定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0.6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2 年 8 月 20 日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44)
(四)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6)
(五)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六)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3 年 7 月 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