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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宇智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22-08-20

泽宇智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泽宇智能                          证券代码:301179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及归属安排后,可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277.25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200.00 万股的 2.1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21.8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200.00 万股的1.6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 55.4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200.00 万股的 0.42%,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对象。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5.10 元/股,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之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计 11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2
特别提示......3
目 录......6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工具、来源、数量和分配......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异动的处理......26
第十二章 附则......29

                      第一章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特殊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泽宇智能、本公司、 指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
类限制性股票          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
                      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相应部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
                      日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与留住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及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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