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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有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1-27

零点有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
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九条  鼓励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
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
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鼓励公司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
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
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
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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