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8 证券简称:通灵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4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1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2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
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3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4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5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 ……
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的股份。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7 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时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8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9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