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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灵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8

通灵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168      证券简称:通灵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3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灵股份”)于2022年10月24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于近日完成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现将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2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39.0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72,400,0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57,891,658.0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106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公司于 2022年 9月 30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调整原募投项目中“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和“智慧企业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拟投入金额,并新增募投项目“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生
产项目”。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上述事项。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江苏通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行新能源”)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 , 公 司 已 在 工 商 银 行 完 成 新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 账 号 为
1101048619200132037,专户余额为 3,789.43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通行新能源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104048619200132037,截至 2022年 11月 03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生产项目 IPO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昶、赵溪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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