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2 证券简称:国能日新 公告编号:2023-129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交易概述
为促进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借助专
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和投资管理优势,挖掘产业链上下游的优质项目,在实现
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提升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
过,公司与江苏瑞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顺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自然人黄敏共同投资成立华领二期(海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产业基金”)。该产业基金主要聚焦于新型电力系统、能源技术领
域的产业投资,产业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7,510 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
2,460 万元认购产业基金 32.76%的出资份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
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
二、进展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更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指引第 2 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经各方协商一致,
现对产业基金合伙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并就合伙协议进行重新签署,合伙
协议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表所示: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6.8 利益冲突”中 6.8.1 款: “6.8 利益冲突”中 6.8.1 款:
全体合伙人知悉并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关 在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联方在合伙企业设立前可能已设立、募集、 以及江苏瑞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担任
控制或者管理若干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组建 合伙企业的管理人期间,在合伙企业已将所有守约合
的其他投资工具(“既有基金”)并且普通合 伙人认缴出资额之 70%用于投资、承诺出资、支付合
伙人及其关联方可能将设立、募集、控制或 伙费用或备付可以合理预期的合伙费用或合伙企业债
者管理若干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组建的其他 务之前,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管理人、
投资工具(与既有基金合称为“关联投资实 关键人士及前述主体各自的关联方不得在中国境内新
体”)。 设与合伙企业的投资阶段、投资策略、投资地域及投资
范围实质相同的人民币基金(“后续基金”)。全体合伙
人知悉并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在合伙企业设立
前可能已设立、募集、控制或者管理若干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组建的其他投资工具(“既有基金”)并且普通合伙
人及其关联方可能将设立、募集、控制或者管理若干在
中国境内或境外组建的其他投资工具(与既有基金、后
续基金合称为“关联投资实体”)。为免疑义,以下类型
的私募基金不视为与合伙企业的投资阶段、投资策略、
投资地域及投资范围实质相同的后续基金:(i) 与合伙
企业的投资阶段、投资策略、投资地域或投资范围不同
的人民币基金;(ii) 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基金;(iii) 为满
足特定的投资者的战略协同要求而设立的专项投资载
体;(iv) 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持有工具。
2 6.9 关联交易 6.9 关联交易
合伙企业可能向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关 合伙企业可能向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关联投资实
联投资实体出售投资标的的股权、合伙份额 体收购、出售投资标的的股权、合伙份额或类似权益
或类似权益(“关联交易”),普通合伙人应 (“关联交易”),普通合伙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及公
当本着诚实信用及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交 正、公平的原则,并结合具体投资组合的情况、市场环
易价格,且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防范利 境、估值等因素确定交易价格,且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
益冲突,关联交易均应提交投资委员会审 措施防范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均应提交投资委员会审
议,并进行事前及事中披露、对交易情况进 议,且需由 5 名及以上委员(包括有限合伙人委派的
行说明。 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如拟议关联交易涉及关联方委员
回避表决的,需由有表决权的委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如因回避表决安排,使得全部委员均无表决权的,应提
交合伙人会议表决。合伙企业每年度发生的全部关联
交易,均应在合伙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进行
披露。
尽管有前述约定,各合伙人特此同意和确认,如下情形
不属于关联交易,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1)合伙
企业投资于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关联投资实体已
经完成投资的投资标的,但合伙企业在该次交易中不
享有定价权的;(2)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
方、关联投资实体对同一投资标的共同投资行为。
3 “6.12 管理人”中 6.12.3 款 “6.12 管理人”中 6.12.3 款
若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合伙企业的 若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合伙企业的能力的,包
能力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管理人失联、被吊 括但不限于因管理人失联、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
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注销私募基金管理 产、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被撤销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或被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等原 人资格等原因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
因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普 普通合伙人应在发生前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
通合伙人应尽快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处理 伙人会议,确定继任管理人或确定应急处置预案。如全
方案。 体合伙人无法就确定继任管理人或应急处置预案达成
一致意见,合伙企业应进行解散清算。
新增 6.12.4 款:
管理人被认定为客观丧失管理合伙企业能力后,如果
普通合伙人未能及时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继任管理人
或确定应急处置预案,任一有限合伙人可组织召开合
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经普通同意可以成立专项机构
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
行使普通合伙人职权。
4 7.1 投资领域和投资目标 7.1 投资领域和投资目标
合伙企业原则上主要投资于新型电力系 合伙企业原则上主要投资于全国范围内新型电力系
统、能源技术领域等相关领域的早中期创 统、能源技术领域等相关领域的早中期创新性企业,并
新性企业,并兼顾其他领域和其他阶段的 兼顾其他领域和其他阶段的投资机会,从而实现合伙
投资机会,从而实现合伙企业资本增值。 企业资本增值。
5 “7.3 投资限制”中 7.3.1 款 “7.3 投资限制”中 7.3.1 款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合伙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下列资产或从事以下业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 务:
托贷款业务; (1)直接或间接投资不动产(含基础设施);
(2)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 (2)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业
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 务;
企业债、信托产品、非固定收益类或准固 (3)直接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