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翔楼新材)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翔楼新材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翔楼新材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2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22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 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 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五) 2022 年 9 月 8 日至 2022 年 9 月 18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并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告了《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 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七) 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29.21 元/股调整为 28.16 元/股,并同意确定 2022 年 10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涉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 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调整、本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同意本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由 29.21 元/股调整为 28.16 元/股,并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26 日作为
授予日,向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466.6667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50 元(含税)。根据《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A 股权益分派结果反馈表》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
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将授予价格由 29.21 元/股调整为 28.16 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 2022 年 10 月 26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向符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8.16 元/股。
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确定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时,根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为: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