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5 证券简称:海力风电 公告编号:2024-016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修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本次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1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江苏海力风电设 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江苏
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 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 第二条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准成立的股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准成立的股
2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由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在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整体变更设立,在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注册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码:913206236933600247。 913206236933600247。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3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5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法院提起诉讼。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年度财
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6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他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