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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55 深市 海力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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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风电: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海力风电: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155        证券简称:海力风电        公告编号:2023-038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本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码头海域使用及岸线许可、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程序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投资项目为公司未来的中长期项目规划,总体建设周期预计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

  4、本次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工艺技术、团队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5、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依法取得用海手续之日起三年后,如因自身以外的原因未能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项目用地,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应对一期投资建设的3-5万吨级公共泊位进行回购,回收价格以双方协商依

  6、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7、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况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力风电”或“乙方”)于近日和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本着友好协商、共赢发展的原则,公司计划在坡头区投资建设“湛江海工重型高端装备制造出口基地”,项目总投资32亿元,项目用地需求约500亩。其中乙方在依法取得用海手续后,拟投资170,000万元建设生产性服务配套码头,包含一期建设1个3-5万吨级公共泊位和二期建设1个5-10万吨级顺岸式泊位及1个2万吨级挖入式港池通用泊位;在乙方依法取得本项目产业用地后,乙方投资150,000万元建设相连的生产基地,总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新增龙门起重机、双梁行车、数控火焰切割机、卷板机、自动埋弧焊接成套设备、喷漆、喷砂成套设备、废气处理成套设备等约400台套。投产后年产约40套12MW及以上重型单桩、50套8MW及以上导管架、4套8MW及以上升压站、15套漂浮式基础及海洋牧场等。

  为确保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湛江)有限公司实施《项目投资协议》约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该全资子公司已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湛江市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一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事项。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名称: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

  2、性质/类型:地方政府。

  3、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

  乙方: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投资内容:乙方计划本项目投资总额320,000万元(含码头建设),其中固投200,000万元。

  2、建设内容及规模:

  (1)乙方在依法取得用海手续后,拟投资170,000万元建设生产性服务配套码头,其中:一期拟投资30,000万元建设1个3-5万吨级公共泊位,泊位长度约255m左右,拟申请利用岸线255m,自乙方取得用海手续之日起计算两年建设期;二期拟投资140,000万元建设1个5-10万吨级顺岸式泊位和1个2万吨级挖入式港池通用泊位,泊位长度共约800m左右,拟申请利用岸线500m。

  (2)在乙方依法取得本项目产业用地后,乙方投资150,000万元建设相连的生产基地,总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新增龙门起重机、双梁行车、数控火焰切割机、卷板机、自动埋弧焊接成套设备、喷漆、喷砂成套设备、废气处理成套设备等约400台套。投产后年产约40套12MW及以上重型单桩、50套8MW及以上导管架、4套8MW及以上升压站、15套漂浮式基础及海洋牧场等。自乙方取得本项目用地手续之日起计算一年建设期。

  (3)项目用地需求约500亩,具体用地面积、用地位置和用地性质等事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并由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项目用地。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组建本项目专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向乙方提供优质服务,负责协调乙方处理项目筹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在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甲方积极协助乙方争取相关优惠政策。

  (3)乙方经法定程序拍得本项目用地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乙方办理用地、立项、报建等有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港池顺岸式泊位、凹入式港池泊位及公共泊位的海域使用权证、岸线许可等施工前置手续,乙方在获得前述合法手续后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在取得顺岸式泊位、凹入式港池泊位及公共泊位的海域使用权证、岸线许可等施工前置手续后,甲方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紧挨泊位的土地实施征收入库、“三通一平”并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5)乙方自依法取得用海手续之日起三年后,如因乙方以外的原因未能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项目用地,甲方应对一期投资建设的3-5万吨级公共泊位进行回购,回收价格以双方协商依法聘请的具备相应资质的3家评估机构评估的造价平均值为准。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全部投资。一期公共泊位建成后移交给坡头区政府或者坡头区政府指定单位,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2)乙方建设港池泊位的设计和建设方案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同意,乙方需依法委托有甲级资质的建设单位进行建设。

  (3)乙方依法申请享受本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投资优惠政策。

  (4)乙方办理顺岸式泊位、港池泊位及公共泊位的海域使用权证、岸线许可等施工前置手续,乙方在获得前述合法手续后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如乙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拍、挂获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项目用地相关建设报批手续。

  (5)乙方实施本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湛江市的环保要求,通过环保审批后才能建设。污染治理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乙方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需做到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乙方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监管协议》规定建设投产,否则甲方有权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对乙方的构成土地闲置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依法处置。

  (8)乙方在项目建设动工前,按照程序向湛江市坡头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9)乙方建设时,若根据建设需要租赁土地临时堆放建设材料等,乙方应依法依规与相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土地临时使用手续,因本项目中止、终止,乙方依法依规恢复原状和解决租赁合同纠纷。

  (10)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建设、使用土地、用海等原因与当地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纠纷,甲方应积极协调乙方化解纠纷,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协议终止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按相关法律予以终止或解除,双方互免承担责任,在协议期内各自投入各自承担:

  (1)非乙方过错原因,乙方未能依法取得项目用地用海手续;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协议;

  (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
  (4)乙方对紧挨泊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竞拍成功;

  (5)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终止或解除协议的情形。

  (四)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无法进场开工建设,甲方应配合乙方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延建,项目开工和竣工日期按乙方与自然资源部门商定的延建时间执行。

  2、在乙方取得合法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即日起12个月后,因乙方原因不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所造成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乙方取得合法项目建设用地用海使用权后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建成投产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
方有权停止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并解除本协议。

  4、乙方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用地用途,或者擅自转让(包括间接转让)项目用地使用权、用海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用途的,甲方移交自然资源部门、规划部门等执法单位依法处理。
  (五)其他

  1、任何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及其他有关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全资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名称: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湛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4MAD4JHJX5R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3年11月10日

  法定代表人:许成辰

  住所:湛江市坡头区北山路2号南油分站综合楼406办公室

  经营范围: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金属结构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投建的湛江海工重型高端装备制造出口基地,一方面充分结合了广东省的资源优势、湛江市的区位优势以及公司的产品优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中关于“10+”基地的布局,打造一个既面向未来漂浮式市场,又可充分用于出口码头的重型海工基地。该基地的建成将丰富公司产品类别,完善公司的基地架构,亦是摩厉以须,未来进军海外市场的重要支撑,有望促进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为公司将来业务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本协议的执行和实施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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