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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55 深市 海力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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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风电: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海力风电: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155        证券简称:海力风电        公告编号:2023-028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所涉及的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能否竞得、最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本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程序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投资项目为公司未来的中长期项目规划,总体建设周期预计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

    4、本次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工艺技术、团队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5、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6、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况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力风电”或“乙方”)于近日和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谋发展的原则,拟参与打造温州深远海海上风电零碳总部基地。公司计划在浙江省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辖区内投资建设大兆瓦海上风电场风机塔筒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总投资10亿元,用海(用地)面积约137.35亩,总建筑面积约4.8万平方米,项目竣工投产后,可形成年产8MW以上海上风机塔筒约220套。

    为确保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温州)有限公司实施《项目投资协议》约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该全资子公司已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一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落实本协议项下相关投资事项。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名称: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性质/类型:地方政府。

    3、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项目名称:大兆瓦海上风电场风机塔筒生产基地项目

    2、项目内容:新建厂房及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约4.8万平方米,新增龙门起重机、双梁行车、数控火焰等离子切割机、数控卷板机、焊接及操作设备、喷砂、喷涂设备、废气处理设备等约300台套,项目竣工投产后,可形成年产8MW以上海上风机塔筒约220套。

    3、投资规模:总投资10亿元

    4、项目用地:该项目用海(用地)面积约137.35亩,具体地址和面积以资规部门出具的红线为准。

    5、项目建设周期与时序:具体按签订的《海域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统筹各部门协助乙方完成本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乙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甲方需负责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在交付前清表平整,并应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即通(临)电、通(临)水、通(临)路到用地红线边)。

    (3)甲方协助乙方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协调处理本项目公司的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的需要甲方协助的相关事宜。

    (4)甲方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落实好国家及省市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依法使用所取得的海域(土地)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在本项目土地上建成的厂房、办公楼等场地引入乙方或乙方控股公司以外的其它产业或企业。

    (2)乙方或其控股股东应在甲方所在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控股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运作本项目,并以项目公司参与该项目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程序。本协议所涉及的乙方义务由乙方及项目公司共同
履行,本协议乙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均由乙方及项目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应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建设,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项目公司股东股权变更,因战略投融资行为所导致的股权变更或资产证券化情况除外。

    (4)乙方承诺在甲方所在地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浙江区域总部,统筹浙江区域业务的生产及销售。

    (5)乙方承诺在项目公司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双方的其它约定

    1、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推进项目实施建设,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公司的建设工程未能按约完工,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双方协商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若乙方未成功取得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本协议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5、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四、全资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名称: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温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CLP07L0H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3年06月25日

    法定代表人:许成辰

    住所:浙江省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昆鹏街道灵蓉街66号发展大厦4号楼303365室(仅限办公使用)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金属结构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投建的大兆瓦海上风电场风机塔筒生产基地项目,旨在充分利用温州市作为长三角中心区城市的区位优势,及时抓住浙江省、温州市海上风电产业发展政策机遇,发挥自身在风电设备制造领域的专长和经验,实现互惠共赢;同时,温州市也是海洋资源大市,拥有丰富的风光资源以及深水港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优势,亦在积极规划布局深远海海上风电市场,与公司的发展战略道同契合。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增加公司产能、壮大主营业务、拓宽市场范围,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协议的执行和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六、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所涉及的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能否竞得、最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本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程序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

    4、本次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工艺技术、团队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5、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6、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项目投资协议》;

    4、《海力风电设备科技(温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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