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
标、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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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励字[2023]第078号
致: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以下简称“本次指标调整”)、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指标调整、本次授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信达承诺: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信达律师仅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进行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
5、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部分仍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指标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7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办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2022 年 7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4、2022 年 7 月 4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项颖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确认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4
日至 2022 年 7 月 14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司监事会认
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2022 年 7 月 19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7、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件的 13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19.4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2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2.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9.5 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4.29元/股,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为 28.58 元/份。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
8、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议案》。
9、2022 年 9 月 13 日,公司完成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该部分股票已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上市;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完成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10、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 135 名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 66.35 万股,作废 26 名激励对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共 32.70 万股,注销 8 名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共 14.75 万份。同日,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注销及作废。
11、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2、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完成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注
销工作;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完成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注销工作。
13、2023 年 7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指标
调整和本次授予。
14、2023 年 7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指标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以实施权益分配的股权登记日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1、授予价格调整方法
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2、授予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价格调整后的授予价格=14.29-0.3=13.99 元/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价格)由 14.29 元/股调整为 13.99 元/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指标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原因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本次指标调整的原因如下:
“受全球经济下行和需求放缓等多重外部因素影响,短期消费信心走弱,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