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33 证券简称:金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10 号)同意注册,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钟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53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14.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0,174,9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3,771,787.22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6,403,112.78 元。华
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1]20000380303 号《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清远市金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风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
金用途
清远市金钟汽 交通银行股份有 清远金
车零部件有限 限公司广州绿色 441169561013001262026 257,635,500.00 钟生产
公司 金融改革创新试 基地扩
验区花都分行 建项目
清远市金钟汽 招商银行股份有 技术中
车零部件有限 限公司广州风神 120918157410559 39,700,000.00 心建设
公司 支行 项目
广州市金钟汽 中国农业银行股 超额募
车零件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广州 44085201040010748 46,826,282.50 集资金
限公司 花都汽车城支行 【注】
注:超额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6,826,282.5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9,067,612.78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协议主体
甲方: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
丙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一)的协议主体
甲方一: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清远市金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风神支行
丙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二)的协议主体
甲方一: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清远市金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丙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超募项目的存储和使用及支付发行费等相关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封燕、崔传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人员在取得乙方提供的甲方专户资料后,如因丙方原因出现泄密行为,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上个自然月的交易明细,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甲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后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起失效。
四、备案文件
1、公司、清远市金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和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一);
2、公司、清远市金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风神支行和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二);
3、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和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