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对《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2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三)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2024 年 9 月 2 日,
以14.43元/股(调整后)为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58.98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