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8 证券简称:强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3-019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3,000 万元(¥430,000,000.00 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金融机构的收益凭证等保本型产品,单笔投资最长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有效期自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类事项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14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471,7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50,826,094.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7,345,701.2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3,480,392.77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1]42618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1 夹治具及零部件扩产项目 13,471.20 13,471.20
2 自动化设备技术升级项目 6,575.22 6,575.22
3 研发中心项目 9,971.70 9,971.70
4 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3,613.00 3,613.00
5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 4,000.00
合计 37,631.12 37,631.12
目前,公司正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截至公告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预计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已投资金额
1 夹治具及零部件扩产项目 13,471.20 3,459.55
2 自动化设备技术升级项目 6,575.22 751.95
3 研发中心项目 9,971.70 1,337.88
4 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3,613.00 114.92
5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 --
合计 37,631.12 5,664.30
由于募集资金投入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项目进度阶段性投入,一段时间内募集资金存在一定额度的暂时性闲置。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暂时性闲置资金的收益,公司将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
(二)投资范围
公司拟使用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或可转让可提前支取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金融机构的收益凭证等保本型产品,该等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公告。
上述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3,000 万元(¥430,000,000.00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协定存款或约定活期存款利息协议均按账户签署,账户内资金均会按协定存款利息或约定利息计息,实际为活期资金,保本且使用不受限制,所以现金管理额度为全额。此外,公司募集账户拟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或《活期存款市场化报价业务协议》,上述协议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保本且使用不受限制的前提下,能够提升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益,同时公司承诺将在董事会审议额度内进行上述现金管理,并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实施方式
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虽然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投资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
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针对上述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明确好投资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做好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在上述投资产品期间,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公司投资产品与保管情况,定期对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开展内部审计。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和公司正常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由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3,000 万元(¥430,000,000.00 元)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金融机构的收益凭证等保本型产品,单笔投资最长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有效期自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类事项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监事会意见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认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便于统筹管理闲置募集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和正常业务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同意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认为在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3,000 万元(¥430,000,000.00 元)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能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核查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