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公司、发行人、强瑞技 指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术
强瑞有限 指 深圳市强瑞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强瑞软件 指 深圳市强瑞软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持股
100.00%的子公司
深圳市强瑞精密装备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
强瑞装备 指 市强瑞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持股
100.00%的子公司
强瑞测控 指 深圳市强瑞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持股
51.00%的子公司
强瑞控股 指 深圳市强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
市强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强瑞投资 指 深圳市强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股东
毅达新烁 指 江苏毅达新烁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
发行人股东
唯瀚投资 指 深圳唯瀚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系发行人股东
毅达鑫海 指 江苏毅达鑫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
发行人股东
江苏疌泉元禾璞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疌泉投资 指 伙)(曾用名:苏州疌泉致芯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南京毅达 指 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好力友 指 深圳市好力友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海洋劳务 指 深圳市海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凯运达 指 深圳市凯运达科技有限公司
佳百分 指 深圳市佳百分科技有限公司
鑫瑞达 指 深圳市鑫瑞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斯坦福 指 深圳市斯坦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监局 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龙华区税务局 指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沃克森 指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金杜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中国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18 年 10
《公司法》 指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19 年 12
《证券法》 指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施
行)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法》 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令第 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规则》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中国
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招股说明书》 指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
《审计报告》 指 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13770 号《深
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 17463 号《关
《内控报告》 指 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