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和《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并同
意以12.2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35.3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