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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亚精工: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5

腾亚精工: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125          证券简称:腾亚精工      公告编号:2023-038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46 人调整为 45人,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0.10万股调整为168.6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36.10 万股调整为 135.35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4.00 万股调整为 33.25 万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表决权。

    2、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23 年 4 月 27 日至 2023 年 5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
象名单(包含姓名及职位)在一楼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4、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公司拟向其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46 人调整为 45 人,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0.10 万股调整为 168.6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136.10 万股调整为 135.35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4.00
万股调整为 33.25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继续有效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46 人调整为 45 人,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70.10 万股调整为 168.6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36.10 万股调整为 135.35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4.00 万股调整为
33.25 万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在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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