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5 证券简称:腾亚精工 公告编号:2023-004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1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4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7,069,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5,719,180.71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1,349,819.29 元。募集资金已经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天健验[2022]226 号《验资报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气动工具厂区建设项目 8,000.00 8,000.00
2 高品质五金件、气动工具耗材及配件制造基地项目 24,027.15 24,027.15
3 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2,107.83 2,107.83
合计 34,134.98 34,134.98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本次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 南京市江宁区至道路 6 号厂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路129号厂区7号楼的五楼和 区内
六楼以及 5 号楼的三楼
除此之外,“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额、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均不存在变化。实施地点变更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原因
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基于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发挥内部协同效应,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需求。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 1月 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南京市江宁区
东山街道临麒路129 号厂区7 号楼的五楼和六楼以及5 号楼的三楼变更为南京市江宁区至道路 6 号厂区内。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变更“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四)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