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1 证券简称:紫建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6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换届情况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将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 名,职工代表监事1 名。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游福志先生、张溯斌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告后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上述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对第一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二、备查文件
1、《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9月30日
附件: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游福志先生的简历
游福志先生,男,1973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
历。1992 年 1 月至 1995 年 7 月在赣州市崇义县关田柯树岭十五工区从事矿山管
理工作;1996 年 3 月至 2003 年 1 月各行经商;2003 年 3 月至 2004 年 3 月担任揭
阳市榕城区榕华东风塑料二厂职员;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担任揭阳市昭龙
塑胶有限公司职员;2005 年 9 月至 2010 年 1 月各地务工;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1 月自由职业;2011 年 7 月至 2019 年 10 月在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担任商务
经理,2019 年 10 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商务经理;2021 年 5 月至今在
重庆市云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监事。
截至公告日,游福志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83,2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299%),通过重庆紫建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722,150 股,合计共持有 1,805,400 股。游福志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张溯斌先生的简历
张溯斌先生,男,1975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
学历。1994 年 10 月至 2009 年 12 月在各地务工;2010 年 3 月至 2011 年 3 月,
在深圳市维都利电子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工程师;2011 年 3 月至 2019 年 10 月,在
重庆市紫建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副主管;2018 年 9 月起,在重庆市紫建新能源有限公司担任监事;2019 年 10 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中心产品开发部副主管、副经理和监事。
截至公告日,张溯斌先生通过重庆市维都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32,457 股,合计共持有公司 32,457 股。张溯斌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