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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9

新特电气: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3-055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特电气”)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及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目前尚未明确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未来将在适宜时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合理、公允、公平的设置股权激励或员工持续计划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予价格的确定、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确定等指标)。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3.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
月内。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 4,5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5.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00 元/股(含),该价格不超过董事会
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6.回购股份的数量:按回购价格上限 17.00 元/股(含)和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1,764,706 股(取整)-2,647,058 股(取整),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8%-0.7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7.相关股东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不存在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6 个月暂不存在增、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增、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500 万元(含))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192.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 13.7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5,016.1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5,468.97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210029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超募资金金额为 23,833.62 万元。

    根据公司披露的《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计划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占比

                                            (万元)          (万元)

          特种变压器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

    1    建设项目                            64,895.85          46,635.35        90.32%

    1.1  特种变压器生产基地子项目            51,077.70          36,640.29        70.96%

    1.2  研发中心子项目                      13,818.15          9,995.06          19.36%

    2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          5,000.00          9.68%

                  合计                        69,895.85          51,635.35          100%

    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8,417.99 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2)0214355 号)。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7,0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上述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尚未确定用途的超募资金金额为 16,833.62 万元。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的情况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目前尚未明确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未来将在适宜时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合理、公允、公平的设置股权激励或员工持续计划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予价格的确定、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确定等指标)。

    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旨在激励公司的优秀员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深知充足的人才储备和
合理的人才结构是公司发展的最重要的竞争优势之一,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推动员工与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整体价值,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公司将积极构建多元化、长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整体价值、增强投资者信心。

    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
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7.00 元/
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价格。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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