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0 证券简称:青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0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拟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为维护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章程。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员。 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
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
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三条所述有关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 (十四)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
易事项; 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章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会
议期限;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