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8 证券简称:洁雅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
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新增)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及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券。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诉讼。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3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30%;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的其他担保情形。 提供的任何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五)项担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述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股东;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本章程的修改及其附件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