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7 证券简称:瑜欣电子 公告编号:2022-028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7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3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6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1,006,8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996,559.88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6,010,240.12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5月1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D10128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2022年10月13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调整投资结构暨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新增募投项目并由公司新设立全资子公司浙江平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平瑞”)作为新增募投项目“电驱动系统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调整投资结构暨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关于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调整投资结构暨新增募投项目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浙江平瑞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新增募投项目“电驱动系统项目”专项存储与使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近日与全资子公司浙江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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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1月4日,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浙江平瑞智能科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94130078801800002455 电驱动系统项目
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支行
三、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1”,浙江平瑞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称为“甲方”),浦发银行高新区支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简称“丙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电驱动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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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俊杰、陈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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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