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7 证券简称:瑜欣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1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79 号)核准,重庆瑜欣平瑞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18,370,000.00 股,
发行价格为 25.6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1,006,80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 44,996,559.88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26,010,240.12 元。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D10128 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
理。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上述募集资金的专项
存储与使用。
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存管专户的开设,募集资金已经到账。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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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 中信银行重庆金州 8111201011600529745 219,847,873.09 元
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83010078801800005641 220,000,000.00 元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专户 分行
注:1、“中信银行重庆金州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的下属支行,其对
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名义签署。
近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 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
销保荐简称“丙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数码变频发电机关键电子控制器件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
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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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俊杰、陈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并向
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丙方向
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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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署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2]第 ZD10128 号)。
特此公告。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