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披露情况
1、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3 年 5 月 16 日至 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需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确定,鉴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20 万股尚未明确授予对象,公司对该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处理。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鸿铭股份本次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具体事项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预留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30 日